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SLDV-113-保險-3-20250326-2
字號
保險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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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上訴人 徐美蓮 何欣芸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2月21日 本院113年度保險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 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4,14 9元(計算式:1,366,488元+57,661元=1,424,149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及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3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