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假扣押)
日期
2024-10-30
案號
SLDV-113-全事聲-21-20241030-1
字號
全事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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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事聲字第21號 異 議 人 韓承洋 相 對 人 王婉華 韓季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 事務官於民國113年9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45號裁定提 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該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13年9月19日所為113年度司裁全字第94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同年月30日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之同年10月7日具狀聲明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先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依照LINE對話紀錄,「韓奕」稱:「原來沒 對年你就要分遺產?」、「虧我幫你當哥,結果你是這樣的人」等語,及依遺產稅核定通知書記載,相對人與異議人同為第三人韓劍威之遺產繼承人,僅相對人韓季庭年齡小於異議人,綜上可知「韓奕」即為相對人韓季庭。又異議人於113年8月28日寄發存證信函予相對人要求歸還遺產,相對人於同年月29日收受,異議人即於同年月29日收到「韓奕」傳送之LINE訊息,益證「韓奕」確為相對人韓季庭。另依第三人茶公子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相對人,及該公司官網顯示:「茶公子HAN-YI韓奕」,及FACEBOOK貼文,亦足認「韓奕」確為相對人韓季庭。原裁定率認異議人未釋明假扣押原因,顯有違誤,爰聲明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 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故假扣押須為保全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將來強制執行必要,且以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為要件;而債權人就上開假扣押要件即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均應釋明,兩者缺一不可,僅釋明有所不足,始得以供擔保補釋明之不足。至所謂「釋明」,乃指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得到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為如此,所提出供為釋明之證據仍須與待證事實之假扣押請求及原因間有關聯性,始得謂已為釋明;苟債權人所提出供釋明之證據,與假扣押請求、原因間無關聯性,即難認已為釋明(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3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 ㈠關於假扣押之請求: 異議人主張相對人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處分被繼承人韓劍 威之有價證券、存款等遺產,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規請求求相對人返還等語,業據其提出死亡證明書、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投資人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國泰世華銀行對帳單、彰化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元大銀行客戶往來交易明細、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等件為證,堪認異議人就假扣押之請求,已提出相當證據而為釋明。 ㈢關於假扣押之原因: 縱依異議人所提事證足以釋明LINE對話主體「韓奕」為相對 人韓季庭,然依該對話內容,「韓奕」稱:「我也有收到,我還沒時間搞」、「有空跟你說我整理爸跟三哥還有叔叔文書資料,當年脈絡有點複雜,年底對年後我們一起討論」、「喔,原來沒對年你就要分遺產?我本來想說對年後要一起好好討論,包括對岸怎麼拿回,你要這樣親戚都做不成,好自為之。我會另外稟告爸爸跟對岸一種親戚你的行為,法院見,虧我幫你當哥,結果是這樣的人」(見聲證9)。依「韓奕」上開陳述,僅知相對人韓季庭與異議人無法討論遺產分配,有意上法院處理。異議人並未能釋明相對人有脫產或其他假扣押原因存在,而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之虞,故異議人就假扣押原因未釋明。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就假扣押之請求雖已釋明,然就假扣押之 原因,未能釋明,不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得補釋明之欠缺。則異議人聲請假扣押,不應准許。從而,原裁定駁回異議人之假扣押聲請,核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