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LDV-113-全聲-11-20241029-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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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怡菁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上列當事人間事件,聲請人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2日所為之100年度全字第47號假扣押裁定 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 以100年度全字第47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 訟,經本院100年度金字5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金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駁回相對人之上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00年 度金字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且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全字第47號卷宗確認無誤。從而,本件假扣押之本案訴訟,相對人既受敗訴判決確定,依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