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V-113-全聲-12-20241129-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鄭旭芳 相 對 人 鄭榆樺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所為之111年度全事聲 字第30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1年度全事聲字第30 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之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唐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