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處分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LDV-113-全聲-13-20241227-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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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張艾倫 相 對 人 盧宛芸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所為之一一二年度全字第七十七 號假扣押裁定(於民國一一二年七月十七日為更正裁定)撤銷之 。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2年度全字第77號裁 定准予假扣押,業經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