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V-113-全-135-20241111-2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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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洪正衛 相 對 人 林錦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 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所地「新北市○○區 ○○路0巷0000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 00號7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