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V-113-全-135-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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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洪正衛 相 對 人 林錦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 院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住所地「新北市○○區 ○○路0巷0000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 00號7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 請人聲請更正裁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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