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

日期

2024-11-22

案號

SLDV-113-全-183-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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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83號 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郭金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 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之本案訴訟已繫屬於本院 (即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619號),向本院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惟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案訴訟,非屬本院管轄,業經本院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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