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

2024-12-04

案號

SLDV-113-全-197-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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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郭萬清 張志清 何建鋒 何蕙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北市士林區農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 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彥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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