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日期

2024-12-09

案號

SLDV-113-全-198-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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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詹文同 相 對 人 陳怡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對於 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不得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 處分行為。 聲請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民國110年3月31日將如附表所示土地、 建物(下依序稱系爭土地、建物,並合稱系爭不動產)贈與相對人,並於同年4月14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詎相對人自113年起持續對伊為家暴行為,並對伊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罪,伊得依民法第416條規定撤銷上開贈與,並請求返還系爭不動產。又相對人刻正託售系爭不動產,為防止相對人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致法律關係複雜及日後難以強制執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聲請假處分,倘釋明有不足之處,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 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同法第533條、第526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所謂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11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關於系爭不動產假處分之請求,業據聲請人提 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本院113年度家護字第297號通常保護令、本院113年度審簡字第1239號刑事簡易判決為憑,堪認聲請人就系爭不動產假處分之請求已為相當釋明。又關於系爭不動產假處分之原因,亦據聲請人提出永慶房仲網之售屋廣告截圖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認其擔保足以補之,自得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就系爭不動產為假處分。 四、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 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540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聲請人聲請禁止相對人就系爭不動產為移轉、設定負擔、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堪認相對人所受之損害,應為暫時無法就系爭不動產為買賣等處分行為而取得價金,其法定遲延利息之損失。又依本院職權查詢之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相近路段、建物型態及面積之房地交易單價(不含停車位)每平方公尺約新臺幣(下同)11萬6,000元、停車位總價約140萬元,是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共計約為1,281萬8,873元【計算式:〔{59.35+9.63+0.96+(23948.37×〈267-148〉/100000)}平方公尺×11萬6,000元〕+140萬元=1,281萬8,87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再審酌兩造間就此如涉本案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已逾150萬元,屬得上訴第三審之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條第2、4、5款規定,第一、二、三審之辦案期限各為2年、2年6個月、1年6個月,推算本件假處分之通常期間為6年,則以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推估相對人未能即時取得價金之利息損失應為384萬5,662元(計算式:1,281萬8,873元×5%×6=384萬5,662元),另斟酌系爭不動產買賣之實際交易價值、訴訟期間、移審、送達等或有變動,併考量可能發生之交易風險等一切情事,本院認聲請人提供之擔保,應以385萬元為適當。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附表: 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區 ○○○ 00 6890.67 100000分之259 建物: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總面積 附屬建物 1 0000 新北市○○區○○○段00地號 59.35 陽台:9.63 雨遮:0.96 全部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號2樓 備註:含共有部分即同上段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67,含停車位編號40,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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