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暫時狀態處分
日期
2024-12-18
案號
SLDV-113-全-207-20241218-1
字號
全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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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藍鯨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逸婷 聲請人與相對人詠勝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 ,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