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V-113-勞全聲-4-20241015-1

字號

勞全聲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全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杰益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碧滄 相 對 人 何耘碩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有聲請假扣押事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勞全字第2號裁定准許相對人得對聲請人之財產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或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出具之同額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10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惟本院執行處除扣押聲請人對第三人即北投焚化廠之工程款債權外,更命第三人將每月工程款逕匯至本院所設303專戶內,已收取之現金3,719,341元,已逾越本案判決相對人勝訴金額1,732,939元,其請求勝訴部分已獲確保,應無再另為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所稱之「假扣押之原因消滅」者,係指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時,所主張之假扣押原因,已無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以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現已得於國內強制執行等是(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217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該條項於92年2月7日修正前原規定「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經修正而增加「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事由,其立法理由謂:「債權人於請准假扣押裁定後,如已提起本案訴訟,則其請求權是否存在,應待本案判決確定,始得判斷有無情事變更,爰於第一項增列『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之例示,以杜疑義。至起訴後,有因清償、抵銷、拋棄權利等原因而終結訴訟者,仍應就具體情形斟酌其是否為其他之情事變更。」最高法院9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亦謂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既以明文增列「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為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原因,並於修正理由為前開說明,法意明顯,債務人自應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後,始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三、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 日以系爭假扣押裁定,裁准相對人得對聲請人之財產以100萬元或財團法人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出具之同額保證書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在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確定,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假扣押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嗣相對人之本案訴訟雖經本院於113年8月19日以112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判決部分駁回相對人之請求,惟相對人前已准訴訟救助,於113年9月9日已聲明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本案第一審雖已終結,惟相對人尚未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此外,聲請人未證明本件有何其他假扣押之原因消滅之情。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假扣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