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0-24

案號

SLDV-113-勞執-38-20241024-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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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8號 聲 請 人 劉翠瑤 相 對 人 陳品彤即私立好幫守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 政府勞動局調解,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319元。惟相對人迄今並未給付分毫。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調解,惟 因相對人不同意調解方案,致調解不成立等情,有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可稽,足見兩造間勞資爭議並非經調解成立或仲裁,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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