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勞執-41-20241007-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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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1號 聲 請 人 張文黛 相 對 人 陳品彤即好幫守私立居家長照機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本於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自應以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為其要件。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乃就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委託中華民國勞資 關係協進會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所做成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然該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業已載明該調解因資方不同意調解方案而不成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顯不符合上開規定關於「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之要件,從而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