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LDV-113-勞執-43-20250115-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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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朱恒伸 朱仲任 朱威 陳羿帆 李俊宏 王琬霖 施依汝 簡莛羽 相 對 人 暘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 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魏孝素」之記載 ,應更正為「魏孝秦」。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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