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1-07

案號

SLDV-113-勞執-46-20241107-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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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6號 聲 請 人 李儒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科菱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然 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及有何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 舉措,均未見聲請人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之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 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及相 對人有何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文件,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 人未履行義務、有違反調解方案第2項之資料,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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