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V-113-勞執-47-20241111-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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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高渝雯 相 對 人 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孝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 裁定事件,其固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惟 未就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一節釋明之,是其聲請於法 尚有未合。茲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聲請人約定受償帳戶存摺封面及自相對人 應履行日迄今之內頁明細(提出之內頁要連續不中段;如為網路 列印者,需可辨識戶名、帳戶為何),或其他程度相當足徵相對 人未履行義務之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怡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