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3-勞執-58-2024121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蔡景棋 代 理 人 陳俞蓉 相 對 人 科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 紀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1.資方(即相對人)應於民國113年1 1月29日前(含當日)將和解金額新臺幣1,044,462元匯入勞方( 即聲請人)原薪資帳戶。2.如資方(即相對人)未於113年11月2 9日完全清償前條之金額,將以年利率10%計算遲延利息。」之內 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044,462元,惟相對人嗣未依約給付。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北市勞動局勞資 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為證,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