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LDV-113-勞執-63-20241216-1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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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吳皇榮 相 對 人 海韻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修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六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 錄調解成立內容關於:「(二)資方同意開立離職證明書(服務 部門更正為策略規劃部、離職原因更正為自願離職),勞方於11 3年11月15日至資方處所(台北市○○區○○街00號8樓)領取。(三 )資方同意與勞方簽訂承攬契約(契約生效日:113年8月24日起 至114年2月28日止,職稱:最高商務暨策略顧問,約定報酬:依 績效給付)。勞方於113年11月15日至資方處所(台北市○○區○○ 街00號8樓)簽訂」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勞資爭議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委託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民國113年11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開立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與聲請人簽訂承攬契約,惟相對人拒不依調解內容履行,致聲請人無法工作。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 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足認兩造間成立之調解確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所作成,且其內容包含相對人應開立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與聲請人簽訂承攬契約,從而相對人自負有開立離職證明書予聲請人、與聲請人簽訂承攬契約之義務。然相對人嗣未依調解內容為履行,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義務為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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