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職業訓練關係不存在

日期

2024-10-14

案號

SLDV-113-勞專調-68-20241014-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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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68號 聲 請 人 劉民信 相 對 人 健康長照社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王南凱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職業訓練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 、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管轄權有無之認定,而與原告實體請求是否成立無涉;然受訴法院有無管轄權,法院應依職權調查,倘調查結果,無證據證明原告所主張被告之主事務所所在地於在本院轄區屬實,即不能以原告片面陳述之事務所地點,決定管轄權之法院。 二、聲請人起訴請求確認與相對人間無職訓關係存在,並主張相 對人事務所設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2樓(下稱系爭地址),本院有管轄權云云。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主事務所在系爭地址,然此經相對人否認。經查,系爭地址與相對人登記地址即「基隆市○○區○○街00號4樓」不符,而系爭地址經網路查詢登記為「新北市私立安濟老人養護中心」,並非相對人,且與相對人無關。又聲請人先前對相對人提出多件民事訴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調字第504號、1037號、113年度基簡字第488號、112年度基小字第2359號、113年度小上字第5號)、刑事案件(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89號、2928號),聲請人主張職訓報名、甄試地點為「基隆市○○區○○路0號9樓之6」,均無主張發生地點在本院轄區。是以聲請人主張與本件職訓關係相關之地點均在基隆市,且兩造住所、事務所均在基隆市,不論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或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本院非管轄法院,依職權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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