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V-113-勞專調-80-20241015-1
字號
勞專調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專調字第80號 聲 請 人 楊秋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納美傢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⒈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⒉應受判決事項及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後仍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規範意旨在於訴訟標的之涵義,必須與原因事實相結合,俾使訴狀所表明請求法院審判之範圍更加明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49號判決)。所謂訴訟標的,係指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而法律關係,乃法律所定為權利主體之人,對於人或物所生之權利或義務關係。如為給付之訴,在實體法上須以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完全性條文(具備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之法條)始足當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969號判決意旨參照)。再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起訴狀之聲明僅載相對人依法履行「吉林」之 扣款賠償聲請人告訴追款,並未具體表明請求法院裁判之事項(如請求之金額若干),及其書狀僅敘及「吉林」與相對人間之薪資給付關係,並未記載聲請人得請求相對人給付如聲明事項之訴訟標的(即請求相對人給付所依據之實體法上可以作為請求權基礎之條文),聲請人對相對人請求之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不明,致本院無從確認審理之範圍,依上揭規定及說明,其起訴不合程式,爰命聲請人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即駁回聲請人之訴。另聲請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於提出書狀時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附此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第一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施怡愷 附記事項: 請參照本院網站上之勞動事件協力促進指南撰寫訴之聲明、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