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

日期

2024-12-23

案號

SLDV-113-勞小專調-34-20241223-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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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唐國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曦核酸基因分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記載相對人晨曦核酸 基因分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按,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應記載「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記載相對人晨曦核酸基因 分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郭靖隆」,惟查,郭靖隆於113年2月19日(本件聲請前)已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可憑,自無從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仍以之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即非合法。爰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定期間先命聲請   人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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