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LDV-113-勞小專調-34-20250225-2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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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4號 聲 請 人 唐國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晨曦核酸基因分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資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動調解聲請書狀,應記載「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又,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記載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為「郭靖隆」,惟查,郭靖隆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本件聲請前)已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可憑,自無從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經本院於113年12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項裁定已先後於同年月27日、30日送達原告之居所、住所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參照前揭 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