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SLDV-113-勞小專調-53-20241210-1
字號
勞小專調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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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專調字第53號 聲 請 人 陳漢文 米憶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瑰足(宜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職員)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