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3-勞小-25-20250227-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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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25號 原 告 宋東寧 被 告 德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子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5萬9,35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加 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萬9,35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 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 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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