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日期
2024-12-06
案號
SLDV-113-勞小-35-20241206-1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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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勞小字第35號 原 告 林琪潔 被 告 阿滿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郁民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小字第35號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6 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731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 元並 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731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