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LDV-113-勞小-37-20250221-2
字號
勞小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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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勞小字第37號 原 告 陳冠群 被 告 昶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家慈 住南投縣○○鄉里○○村○○巷00號 上列當 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9,75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333元並加 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萬9,75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依勞動事 件處理法第15條後段規定,適用民事訴訟法有關小額程序規定。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依法 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