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LDV-113-勞簡-38-20250110-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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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38號 原 告 賴冠吟 林貞妙 黃韻如 黃程揚 李維泰 被 告 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德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名稱「邁爾斯國際服務 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邁爾思國際服務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公司名稱 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