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
日期
2024-10-15
案號
SLDV-113-勞簡-48-20241015-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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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8號 原 告 莊景亮 被 告 莊凱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規定,上述規定均適用於勞動事件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補繳應暫繳之裁判費新臺幣846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及說明,本件原 告起訴,自非合法,併其假執行之聲請,均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