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SLDV-113-勞簡-49-20250227-2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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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簡远(即簡慶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寧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1,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 定,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提起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3分之2,是本件應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530元(計算 式:4,590×1/3=15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 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修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