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LDV-113-勞簡-58-20241129-1

字號

勞簡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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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阮菁絨被 告 恒廣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勞簡字第58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 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 年11 月2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朱鈴玉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本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 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0 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300 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臺幣1,470 元   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00,000 元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 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朱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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