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3-勞補-104-2024121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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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04號 原 告 李環 訴訟代理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陳昭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為: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957,548元,及自準備(一)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聲明第1項如 附表編號1至5所示部分之總額為957,54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0,460元,惟原告起訴請求項目中,如附表編號1、2、3及5部 分共計897,548元(計算式:514,616+40,100+112,280+230,552= 897,548),依前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繳納之 第一審裁判費為3,924元(計算式:10,460-10,460×897,548/957 ,548×2/3=3,924,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 陳怡文 附表 訴之聲明 編號 訴訟標的 金額或價額 (新臺幣) 第1項 1 給付資遣費 514,616元 2 給付預告期間工資 40,100元 3 給付特休未休工資 112,280元 4 返還不當得利 60,000元 5 給付工資 230,5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