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DV-113-勞補-123-2024110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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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3號 原 告 陳雨宜 陳文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佳燕律師 劉逸柏律師 被 告 媽媽餵內湖產後護理之家 法定代理人 林思妤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 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 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 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新修正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定期給付涉訟, 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 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 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 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為:㈠確認原告陳雨宜、陳文惠與被告 間僱傭關係存在。㈡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一「薪資數額」欄 所示之金額,及自附表一各該「利息起算日」欄所示日期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㈢被告應自附表二「 應提撥勞退金日期」欄所示日期起至原告分別復職之前一日止, 各為原告提繳如附表二「被告應提撥勞退金之數額」欄所示之金 額,至各原告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查 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原告距 勞動基準法強制退休之年齡超過5年,依上開規定,其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之聲明,即應以5年之收入總數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即為新臺幣(下同)762萬4,560元【計算式:(60,800+500+3 ,828)125+(57,800+500+3,648)125=7,624,560】,原告 聲明第二、三項請求按月給付薪資及勞工退休金部分,與聲明第 一項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即聲明第一項定之,另本件 於民國113年9月12日繫屬本院,應適用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起訴前之利息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柒佰陸拾貳萬肆仟伍佰陸拾陸元,原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陸仟伍佰參拾柒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 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涉訟,勞工起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貳萬伍仟伍佰壹拾 貳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勃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