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SLDV-113-勞補-126-20241125-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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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26號 再審原告 郭士熏 訴訟代理人 郭承澔 李金堆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威芯科技有限公司等間再審之訴(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再審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依 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112年度勞小字第2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57元,應繳再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本件起訴係因給付資遣費、勞工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於起訴狀被告欄並未記載被告二游晶鈴及被告三周瑞慶 之住所或居所,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地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