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SLDV-113-勞補-145-20250121-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5號 原 告 李清松 訴訟代理人 廖蕙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陽興造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因 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861,66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惟原告本件起訴均係因給 付工資、退休金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3,157元【 計算式:9,470元×1/3=3,157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