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SLDV-113-勞補-148-20241212-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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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8號 原 告 陳子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119,36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惟原告 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 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 407元(計算式:1,220元×1/3=40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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