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LDV-113-勞補-149-2024121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149號 原 告 林柏沅 訴訟代理人 張宏明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輝創智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 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56,38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 本件起訴係因給付工資、勞工退休金等涉訟,依前揭勞動事件法 之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應暫繳之裁判費為 333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院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