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
日期
2024-10-23
案號
SLDV-113-勞補-80-20241023-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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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0號 原 告 江文華 被 告 三芝熱帶嶼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菀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按非 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於非 財產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 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 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 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公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 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本件起訴乃請求(一)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559,309元【其中,預告期間工資38,000元、 資遣費139,327元、加班費48,402元、特別休假未休工資57,000 元、勞健保補貼款276,580元】,加計原告就預告期間工資38,00 0元、資遣費139,327元所請求起訴前(即民國113年5月23日起至 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6月18日止)之利息656元【計算式詳如附 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是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共計559,965 元;(二)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其中,上開(一)之請求部 分為財產權之訴訟,訴訟標的金額共計559,965元,原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6,060元,惟原告此部分起訴除請求勞健保補貼款部 分外,其餘關於給付加班費、特別休假未休工資、資遣費、預告 期間工資共計283,385元部分,依前揭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 規定,均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原告就上開財產權訴訟 部分,應暫繳之裁判費為23,845元【計算式:6,060元-6,060元× 283,385元/559,965元×2/3=4,015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上 開(二)部分,則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核屬非財 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3,000元,是依同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共計7,015元【計算式:4,015元+3,000元=7,015元】。茲依勞 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元) 1 利息 17萬7,327元 113年5月23日 113年6月18日 (27/365) 5% 655.87元 小計 655.87元 合計 6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