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SLDV-113-勞訴-50-20250312-2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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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羿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曼谷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099,885元,業經本院認定在卷(見本院卷第3 0至34頁),是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105元,惟上訴人所為上 訴係因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及退休金涉訟,依勞動事件法第 12條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上訴人應暫繳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13,035元【計算式:39,105元×1/3=13,035元】。茲 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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