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07

案號

SLDV-113-原重訴-5-20250207-2

字號

原重訴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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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重訴字第5號 原 告 林聖富 訴訟代理人 蕭俊富 被 告 黃宥祥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林聖峯 吳進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12年度金訴第245 號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重附 民字第40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請求逾新臺幣200萬元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 ,均駁回。 前項駁回部分,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45號刑事案件(下稱系 爭刑事案件)中,以其系爭刑事案件之被害人,因被告犯罪受有損害為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系爭刑事案件係對被告所為刑事判決,原告應僅得對被告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即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範圍內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逾200萬元部分,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不符,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雖有起訴不合程式,然為兼顧原告之程序利益、實體利益及紛爭一次解決之訴訟經濟,參照首開說明,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是本院已於民國114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明請求超過200萬元部分之裁判費8萬2,081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4至106頁、108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110至120頁)。依上開規定,原告對被告請求逾200萬部分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上開對被告逾200萬元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佩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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