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司他-61-20241021-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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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61號 原 告 林子傑 被 告 寰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 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理   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 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 第12條第1 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2 年度勞簡字第34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76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7,369 元,其應 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原告已繳納920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840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並加計判決所示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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