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1-07
案號
SLDV-113-司他-85-20250107-1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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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85號 原 告 闕山忠 訴訟代理人 范翔智律師 上列原告闕山忠、闕山東、闕山鎰、闕立哲、闕立祥、闕心怡等 與被告闕山柳、闕山毓(歿)、闕建福、闕建昇、陳麗雲、闕河 偉、闕玉晴、闕玉如、闕玉婷、闕任辰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闕山忠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 於民國112年2月3日以112年度救字第3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7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 萬元,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1萬5,850 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萬5,850元。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