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司促-11447-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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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1,731元,及其中新臺幣19,3 83元,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宗鴻於106年07月17日經網路向原告以線上申 請方式,經依金融機構辦理電子銀行業務安全控管作業 基準規定辦理身分確認符合後,乃核發信用卡(卡號:0 000-0000-0000-0000)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 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 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 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宗鴻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19,383 元,而於113年08月29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 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2,348元,以上共計 新臺幣21,731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 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線上申請表、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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