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LDV-113-司促-11448-202411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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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絢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287元,及其中新臺幣25,8 66元,自民國113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董絢臻 於107年10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 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 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 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董絢臻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25,866 元,而於113年08月26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 算利息、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421元,以上共計新 臺幣26,28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 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帳簿查詢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信用卡約定條款影 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