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SLDV-113-司促-11537-20241028-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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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5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煌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昱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0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 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030,000元,及自本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同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又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為民法第229條第1項所明定。經查聲請人請求債務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萬元自民國113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並提出3張借據以為釋明。其中100萬元觀諸該借據記載:「借款新臺幣100萬元整,每年以1萬元支付利息至還清此借款為止…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且查無加速條款之記載。故債權人就此100萬元中請求超過3萬元部分,因尚未屆期,性質上為將來給付之請求,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又債權人主張自113年6月30日起算利息,然觀諸該借據之內容,其中300萬元及前開100萬元均無到期日之記載,依上開民法規定,債務人尚無遲延責任可言,債權人無請求權。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就超過前開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金額及利息部分之聲請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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