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SLDV-113-司促-11702-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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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貴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雅筑 麥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09,427元,及其中新臺幣1 ,336,196元,自民國113年7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