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1
案號
SLDV-113-司促-11756-2024102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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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7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明哲 詹貞子 一、債務人黃明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26元,及如附表本 金序號1、2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92,185元,及如附表本金 序號3至5所示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7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2762元 黃明哲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2 新臺幣12002元 黃明哲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3 新臺幣6657元 黃明哲、詹貞子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3.88% 004 新臺幣36843元 黃明哲、詹貞子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88% 005 新臺幣44093元 黃明哲、詹貞子 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明哲於民國(以下同)102年10月8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 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3年8月22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5,526元,及其中本金 24,764元未按期繳付。二、緣債務人黃明哲於民國(以 下同)102年10月8日開始相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 契約,並邀同債務人詹貞子辦理附卡,領用如後附所示 之信用卡。債務人詹貞子為債務人黃明哲之附卡持卡人 ,依據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條款第三條規定,正卡持卡人 就其本人與附卡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生應付帳款之全部 負清償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 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 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 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 至民國113年8月22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92,1 85元,及其中本金87,593元未按期繳付。三、查債務人 等至民國113年8月22日止,帳款尚餘117,711元及其中 本金112,35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 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 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釋明文 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