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5
案號
SLDV-113-司促-11803-202411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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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志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13,30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18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7415元 許志翔 自民國113年09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94%計算之利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許志翔於民國112年09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9月22日起至民國115年09月22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94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9月04日止累計413,302 元正未給付,其中407,415元為本金;5,487元為利息; 4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 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