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7
案號
SLDV-113-司促-11812-2024100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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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佳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3,507元,及其中新臺幣150 ,000元,自民國113年8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穎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蔣佳丞於民國(以下同)110年3月17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 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 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 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 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 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 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計算之利 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3年8月25 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153,507元,及其中本 金150,000元未按期繳付。 二、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8月25日止,帳款尚餘153,507元 及其中本金150,000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及相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 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