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06
案號
SLDV-113-司促-12306-20241106-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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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孟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968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佳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