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SLDV-113-司促-12317-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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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23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朱必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仁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3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